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388,201101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周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134,457元未給付,其中45,157元為消費款;

85,70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其中本金45,157元自10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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