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債 務 人 徐全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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