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林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99年10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5,004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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