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5502,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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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債 權 人 張安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淑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淑敏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影本、釋明請求利息利率、提出債務人邱淑敏最新之戶籍謄本等,該通知經郵務送達,雖未獲會晤債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惟於民國101年2月3日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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