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70,2011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顏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