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83,2011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林建集
債 務 人 王昱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50,000元,並約定自93年08月份起,每月21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3年07月21日全數清償。

詎債務人王昱琛僅繳付本息至99年10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

目前尚積欠本金385,446元正及自9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王昱琛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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