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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93,241元整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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