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94,201101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莊麒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玖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陸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權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二)債務人自九十八年八月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92,923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9,250元,以上共計102,173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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