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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梁明德
上列當事人因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梁明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梁有(男,民國2年12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70年11月1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明德前於民國68年11月6日經養父梁有單獨收養,然聲請人之養父已於70年11月18日死亡,另聲請人之生父鄭有春、生母劉千里亦先後於75年7月12日、84年10月23日辭世,聲請人欲歸返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梁有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養父梁有、生父鄭有春及生母劉千里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梁明德於68年11月6日經梁有單獨收養,惟梁有已於70年11月18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鄭有春、生母劉千里亦分別於75年7月12日、84年10月23日辭世等情,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與其養父梁有、生父鄭有春及生母劉千里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明:縱日後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仍會繼續祭祀養父之牌位等語,伊本生家庭之姐劉玉英,亦希望伊能歸返本家等語,有本院100年1月27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4頁)。
本院斟酌上情,認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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