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孝杰
陳冠妤
一、債務人林孝杰、陳冠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孝杰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冠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825元。
依約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孝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7,82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冠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7,825元 │ 100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75 │ 100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