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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田坪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
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聲請人田坪花其住所地為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70號9樓之5,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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