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3,簡上,40,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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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邱正譽

法定代理人 陳麒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上訴人 劉桂蘭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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