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3,訴,115,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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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定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協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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