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3,訴,168,20150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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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竹瑩
訴訟代理人 鄭舜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778 元【43(元/ 平方公尺)×13,739.03 (平方公尺)=590,7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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