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698,2015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秀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