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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白佳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白佳勳於92年08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87,19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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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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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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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4,812元 │ 96年5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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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510元 │ 104年4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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