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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呂月娥
吳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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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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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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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65元 │ 104年4月9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1 ├─────────┼─────────────┼──────┼──────────┼────────────────┤
│ │152,296元 │ 103年12月9日起至 │百分之1.5 │104年1月9日起至清償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 │
│ │ │ 清償日止 │ │日止 │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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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本件起訴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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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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