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795,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
代 理 人 廖文杏
債 務 人 余小鈴
胡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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