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911,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菁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