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939,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王建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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