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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彥汶
李恤民
陳碧麗
一、債務人李彥汶、李恤民、陳碧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彥汶於民國97年12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恤民、陳碧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4,02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彥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恤民、陳碧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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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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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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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4,028元 │ 104年1月25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4年2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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