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藍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