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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慧於民國95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5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0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0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累計57,307元正 未給付,其中52,558元為本金;
4,553元為利息;
196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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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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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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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2,558元 │104年5月19日起至清│15.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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