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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詩菡
債 務 人 黃士川
一、債務人黃士川、黃詩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詩菡於民國99年11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黃士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壹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2,222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詩菡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士川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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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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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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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2,222元 │ 104年4月1日起至 │ 2.83% │ 104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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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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