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3241,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債 務 人 廖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