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胡昭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