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19,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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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傳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劉傳舜已於民國101年11月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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