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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華于箬即華莉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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