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534,2015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鄭國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