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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柄松
債 務 人 洪健倫
債 務 人 李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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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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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4月30日起至 │百分之1.83 │104年5月31日起至 │百分之0.183 │
│ │ │104年9月29日止 │ │104年9月29日止 │ │
│1 │ ├───────────────┼─────────┼──────────┼───────────┤
│ │ │104年9月30日起至 │百分之1.76 │104年9月30日起至 │百分之0.176 │
│ │ │104年11月2日止 │ │104年11月2日止 │ │
│ │87,482元 ├───────────────┼─────────┼──────────┼───────────┤
│ │ │104年11月3日起 │百分之2.76 │104年11月3日起至 │百分之0.276 │
│ │ │至清償日起止 │ │104年11月30日止 │ │
│ │ │ │ ├──────────┼───────────┤
│ │ │ │ │104年12月1日起至 │百分之0.552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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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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