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562,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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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雲鍚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雲鍚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094元,專案補償款14,501元,共計新臺幣25,595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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