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568,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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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瑋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王瑋嶺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申登,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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