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紹平
相 對 人 胡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正義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30日、104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共借用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分別約定104年2月起,每月30日,每月償還19,000元整及104年6月15日起,每月15日,每月償還19,000元整。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惟迄今相對人僅於104年2月12日迄104年6月27日期間,共償還76,000元整,尚積欠1,064,000 元整,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東縣│延平鄉 │鸞山段 │ │87-4 │旱│7391 │全部 │ │
├─┼───┼────┼────┼────┼────────┼─┼──────┼─────────┼──────┤
│2│臺東縣│延平鄉 │鸞山段 │ │87-5 │旱│7388 │全部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