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聲,691,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王銀妹
王勝弘
共同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或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所出具同額之保證書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