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訴,13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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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莊王春妹
莊神寶
莊綉英
莊神鴻
莊小美
莊美花
莊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王尚美
王淑靜
李月裡
李月英
李仁華
李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5,792 元【計算式:485 (平方公尺)×2,500 (元/ 平方公尺)+366.97(平方公尺)×2,500 (元/ 平方公尺)+44.28 (平方公尺)×810 (元/ 平方公尺)=2,165,79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22,087元,尚不足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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