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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尤緯祥
尤嘉玉
尤淳薏
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雅馨
一、債務人於繼承尤誌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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