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944,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宋俞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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