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張蘇淼
債 務 人 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25,000元 │101年6月22日起至清│ 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2│ 7,000元 │101年9月21日起至清│ 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