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江秋香
債 務 人 蔡漢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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