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呂宜康即呂興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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