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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蔡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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