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義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18,003元正未給付,其中15,641元為消費款;
1,162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15,641元 │104年5月21日起至清│ 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