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2128,2015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呂道宗
債 務 人 許承翰
胡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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