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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田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田素琴於民國9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5日止累計77,475元正未給付,其中29,337元為本金;
46,387元為利息;
1,7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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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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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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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337元 │ 104年5月26日起至 │百分之14.2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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