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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簡宏瑋
債 務 人 郭姿吟
債 務 人 簡秋福
一、債務人簡宏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款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壹元,依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簡宏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姿吟、簡秋福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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