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3231,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羅惠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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