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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聰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其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其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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