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詠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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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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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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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117元 │ 104年10月16日起至 │百分之7.3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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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8元 │ 104年10月16日起至 │百分之14.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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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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