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40,2015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向是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