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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宏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陳宏明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務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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